在交通事故中,随身首饰及财物被损坏,如何评估价值?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责任纠纷。该案中,一辆隶属于市北区滨海医院的小型专用客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轿车受损、车主受伤,且佩戴的翡翠镯子及携带邮册均损坏,根据评估,损坏的翡翠玉镯损失金额为1152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保险条款》有关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而受伤车主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受伤车主主张的翡翠玉镯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一场交通事故人伤了 财物也损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5月19日19时10分许,翟先生驾驶小型专用客车在胶州市一路口与杜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杜女士头部受伤被紧急送往胶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而其驾驶的小轿车也受损严重。值得注意的是,因此次事故,杜女士随身佩戴的镯子及携带的邮册也均损坏。根据中望集团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定杜女士的翡翠玉镯贬值在10-30%之间,贬值价为11520元,翡翠玉镯损失金额为11520元;集邮册损失为228元。
信网了解到,对于这起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其中翟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滨海医院的职工,翟先生当天驾驶车辆为职务行为,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滨海医院。据悉,该事故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000元及商业三者险2000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间。
既然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女士认为其损失保险公司理应全部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辩称,翡翠玉镯损失实为贬值损失,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二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
据了解,商业三者险即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该险种属于商业保险业务,且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翡翠玉镯损失
为追回翡翠玉镯的损失,杜女士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多次协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杜女士将翟先生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62761.44元。
此外,一审法院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予赔付,商业三者险赔付仍不足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综上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57924.36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服,主张赔付给杜女士的误工费、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表示,杜女士的手镯损失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依据合同约定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审杜女士提交的工作证据足以证实其在事故前有工作及相应收入。而对于事故造成的误工并住院治疗的情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杜女士没有误工的事实。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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