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女士的账户里莫名多出280000元,对方声称不小心转错账,要求张女士赶快退回,可存款行却说对方是通过账户和姓名转账,他们没有权利退回。随后,张女士报警求助,可民警的说法更让她进退两难。
这天,张女士突然收到存款行的短信通知,一位叫谢女士的人,往她个人账户里转账280000元。张女士很纳闷,她根本不认识对方,为何会无缘无故给自己转账?
家人们得知后,都说张女士鸿运当头,这笔钱是天降横财!可张女士做人很有原则,她认为不义之财不能随便要,况且280000元还是一笔巨款。
(资料图)
很快,谢女士给张女士打来电话,她自称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因不小心把280000元转到了张女士的账户里,请张女士赶快退回。
张女士同意,随后来到存款行,要求工作人员将280000元转账退回给谢女士。不料,工作人员却表示,谢女士是通过个人账户和姓名转账,存款行没有权利退回!
谢女士说她是公司的会计,为什么又要用个人的账户进行转账,而不是公司的对公账户呢?
存款行工作人员也觉得事情有些蹊跷,建议张女士先别着急退回这笔钱,等事情调查清楚再说。
随后,张女士报警求助,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她有可能遭遇了诈骗,因为此前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民警说:谢女士有可能获得了张女士的身份信息,再通过网络平台办理借贷,然后将借来的钱转给张女士,再声称自己不小心转错账,要求张女士赶快退回。如果张女士真的把钱退回到谢女士的个人账号上,那就上当受骗了,接下来张女士还得自己偿还借款。
听了这话,张女士的心里忐忑不安。不久后,谢女士又打来电话,催问张女士为何还不把钱退回?并表示如果张女士不把钱退回给她的话,她就要以侵占罪起诉张女士。
那一刻,张女士心里很难受,但她更相信民警的说法,毕竟警察有办理诈骗案的经验,也熟悉骗子的套路。
另外,民警还怀疑这280000元涉嫌到洗钱。因为按照存款行的规定,个人转账200000元以上的,需要核实个人账号、身份、姓名以及进行人脸识别等,如此严格的步骤,怎会轻易转错账呢?
民警的话,让张女士进退两难,但如果不把钱退回去,又担心谢女士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自己。
那么,这起事件该如何定性呢?难道谢女士真的遭遇了骗局吗?
一、张女士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构成侵占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在本案中,张女士在收到280000元转账后,第一时间来到存款行,并报警求助,没有非法将这笔钱占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同时,办案民警也会为张女士作证!
二、如果谢女士转账的280000元涉嫌洗钱,张女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基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构成洗钱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经办案民警查明,张女士与谢女士互不相识,从没有向对方提供过资金账户。因此,即便谢女士存在洗钱行为,也与张女士无关,并且280000元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的,所以,张女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谢女士可以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280000元,其诉求有法可依,也必然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这起事件的主要过错,在于谢女士的单方面失误,张女士并没有将280000元占为己有,也没有构成犯罪。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等待民警的调查,在确认谢女士没有从事违法活动之后,张女士再将280000元退回,这样就可以避免起诉到法院,从而减少双方的损失。
朋友们,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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