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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国少将何克希的外孙女石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自己外公的照片被自媒体私自盗用转发,对照片张冠李戴,外公成了“革命叛徒”。对此行为,石女士及其家人感到无比愤怒,表示相关自媒体涉嫌污蔑英烈,目前已经完成各种取证,且通知相关部门,下一步将报案追究自媒体的法律责任。
据石女士不完全统计,这些视频被22个自媒体账号转载或发布在8个不同的社交平台上,其中最早的视频发布于今年4月。石女士及家人对这些自媒体账号的行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会将外公的照片与顾顺章联系在一起,不仅是对我外公,还对我们全家造成了伤害。”
史料显示,何克希早年从事地下情报工作,1935年成为中央特科成员,1955年获授少将军衔,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顾顺章曾任中央特科负责人,1931被捕后投降国民党,成为中共史上最危险的叛徒,1935年6月被秘密处死。前者是革命家,后者是革命叛徒,两者史料及照片在网上可轻易搜到,而个别自媒体却盗用何克希照片张冠李戴,把革命家当成“革命叛徒”,令人愤慨。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视频最早被自媒体发布于今年4月,随后共有22个自媒体账号转载或发布在8个不同社交平台。换句话说,这22个自媒体绝大多数是转载他人自媒体视频,是虚假信息“搬运工”。问题是,有损公民、组织声誉的不实信息,不管自媒体是原创还是转载,只要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自然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的事实,对相关权利人难免带来名誉损失,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依照现有法规,不管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网络“大V”转载内含不实信息文章被判赔10万的典型案例。被告周某为“娱乐大V”,发布文章称原告陈某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一度登上热搜。尽管被告抗辩称“文章为转载搬运”,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遂判决被告发布道歉信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自媒体“转载搬运”信息已被“复制、发布、传播”行为所覆盖,并非“法外之地”。因此,网络“大V”转载不实信息被判赔10万,一点也不冤;石女士决定对其外公照片被张冠李戴的自媒体追究法律责任,正当合法,是正义之举。“转载”有风险,自媒体切勿当虚假信息“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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